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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书的来源
时间:2017-09-30 作者:熙宇文化 点击:2864 次

一、问:什么是自费出书?什么样的书要自费出书?
很多作家和学者都是通过自费出版获得外部世界的认可和欣赏的自费出版一直是众多作家、学者成名之前,展示其创作成就和独特思想的理想途径。
自费出版是指从书号、编辑、排版、印刷等一系列出版环节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作者或者投资人(单位)来出资。图书的发行也由作者自己负责,销售利润归作者(投资人)所有。一般1000册起印,出版出来的书除了交几十本备案后,其余全归作者,销售和发行的利润也全归作者。



二、问:一般什么样的书适合自费出书?
一般而言,一些没有市场前景的、学术类的、专业类的、书画类的、小印量的其他种类或出版社不愿冒市场风险不愿公费出版,而作者希望正式出版从而展示自己文学、艺术或学术成果的图书,另外,自己有发行渠道的,不想让出版社赚出发行利润的图书(多见书商出版的教辅书等)。
现在文艺类的图书市场也低迷,很多普通不知名的作者写的小说,出版社大多不愿冒市场风险公费出版。如果作者想展示自己文学、艺术或学术成果,对自己的作品有信心,或者有现成的发行渠道(如有书商看中,愿代理发行,或者有单位如学校等订购的),也可以自费出版。

三、国内何时正式放开自费出版?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肯定了自费出书的合法性。全文如下: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七、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八、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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